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终审认定意大利珠宝品牌“BVLGARI宝格丽”为驰名商标,对其在“商品房销售”中进行“跨类”保护,判决原审被告湖南某公司等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宝格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0万元。
2013年至2014年期间,湖南某公司在长沙市开发楼盘中,在其涉案楼盘的外墙面、楼盘指示牌、宣传册等位置突出使用“宝格丽”“Baogene”“宝格丽公寓”等标识,在发售活动现场摆放数百件宝格丽香水。深圳某置业公司在其网站推介以“宝格丽”冠名的涉案楼盘,并在主页中以高档珠宝饰品作为配图。深圳某实业公司在第36类“受托管理;代管产业”等服务上注册“宝格丽”商标,供湖南某公司和深圳某置业公司使用。
2014年10月31日,宝格丽公司、宝格丽上海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在本案起诉后,宝格丽公司还在第36类“商品房销售等”服务上注册了“BVLGARI宝格丽”等四个商标,但在国内未实际使用。三被告在一审期间仍未停止相关被诉侵权行为。
深圳中院一审认定,湖南某公司上述行为对宝格丽公司在第36类“商品房销售等”服务上注册的“BVLGARI宝格丽”等四个商标构成侵权,并侵害了宝格丽上海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宝格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90万元,连带赔偿宝格丽上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
二审期间,宝格丽公司上诉称,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一审判赔数额明显偏低。三被告上诉辩称,湖南某公司在使用“宝格丽”作为楼栋命名时,宝格丽公司并未取得在第36类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行为属于合法在先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广东高院二审认定,宝格丽公司在第14类“装饰品(珠宝)、表”商品上“BVLGARI宝格丽”商标,在中国境内已达到驰名程度,应对其进行跨类保护,遂改判三被告赔偿宝格丽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300万元,连带赔偿宝格丽上海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0万元。
■法官说法■
广东高院审理该案的法官王晓明表示,此案审理的关键及焦点在于,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是否有必要对“BVLGARI宝格丽”商标认定驰名并进行跨类保护,以及应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首先,宝格丽公司在本案起诉后在第36类“商品房销售”上注册取得的“BVLGARI宝格丽”等四个商标,仅能约束三被告在一审期间仍未停止的被诉侵权行为。而对于三被告在本案诉讼前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需要通过宝格丽公司在第14类上注册的“BVLGARI宝格丽”商标对其进行评价。
其次,本案中,宝格丽公司“BVLGARI宝格丽”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大量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享有较高声誉,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在中国境内成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已经达到了驰名的程度。三被告以“宝格丽”命名楼宇并出售,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开发销售的商品房与宝格丽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不正当利用了宝格丽公司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牟取不法利益,从而对宝格丽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故对“BVLGARI宝格丽”驰名商标应进行“跨类”保护,认定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最后,本案在酌定案件判赔数额时,充分考虑了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涉案商标的商誉、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主观恶意、权利人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二是充分考虑了驰名商标特别是世界知名商标在被诉商品房开发销售中利润贡献率的限度、对涉案商标的使用程度以及跨类的联系程度等。据此,二审确定按法定最高额300万元作为本案的赔偿金额,其目的在于精确地给予知名品牌恰如其分的保护,体现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严格保护”与“比例协调”司法政策的真正内涵。(记者林晔晗,通讯员郑英豪)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