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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滕州审理一起货值194万的假冒名酒商标案
发布时间:2020-03-12 作者:齐鲁商标

  “公诉人,能否听清我说的话,请回答。”

  “被告人,这里是滕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通过互联网和远程视频开庭。下面庭审正式开始!”……

  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敲响,2月28日上午,滕州法院院长高键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被告人狄某、丁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

  庭审采取互联网庭审系统+远程提讯相结合模式,法官、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共六方连线,实行“无接触”开庭审理。

  这是滕州法院疫情防控期间,院长担任审判长“云”开庭审理的第一起刑事案件。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至11月,被告人狄某为牟利,雇佣丁某,租用滕州市荆河街道王楼居一处民房作为生产点,租用滕州市荆河街道张刘庄居、五里屯居的三处民房作为仓库,从他人处购买假冒茅台、五粮液等知名品牌的白酒包材,用购买的低档白酒灌装生产假冒的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名牌白酒并对外销售。

  2019年3月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狄某租赁的位于滕州市荆河街道王楼居、张刘庄居、五里屯居的生产点及仓库查获并扣押尚未销售的53°飞天茅台酒430瓶、52°五粮液酒573瓶、52°五粮液1618酒117瓶、52°剑南春酒360瓶、38°剑南春酒12瓶、52°国窖1573酒162瓶、38°国窖1573酒120瓶、52°水井坊井台酒6瓶、52°水井坊臻酿八号酒246瓶、52°洋河天之蓝酒3瓶及制造假酒生产工具、包材一宗。

  查获假冒的白酒价值194.4728万元。

  经鉴定,上述白酒均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狄某、丁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高键院长通过互联网法庭有序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层次分明、条理清晰、严谨有序,既彰显了法律权威,也保护了被告人合法权益。

  庭审笔录实时撰写、音频视频同步存档,整个互联网庭审过程规范有序,为在全院全面推广刑事案件互联网庭审提供了有效经验。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自春节后滕州法院院长带头网上办案2件,彰显我院疫情期间审判、防疫两不误的决心。滕州法院将不断拓宽工作思路方法,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为疫情期间经济社会有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信息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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