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主办方宣称“抖音公司总部高管坐镇”并在抖商大会上未经许可使用“抖音”商标,为此,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下合称抖音公司),将“抖商大会”主办方诉至法院。昨日(3月2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判决“抖商大会”主办方赔偿210万元。
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抖音”诉“抖商”
抖音公司诉称,2018年12月17日,杭州抖商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抖友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真之棒科技有限公司、杨某某等四被告,在杭州举办了“抖商集团暨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并发布了含有虚假内容的宣传文章,活动现场多次使用抖音公司的注册商标。
抖音公司认为,四被告上述行为,构成了对抖音的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商业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被告杭州抖商科技公司在杭州举办“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会场宣传中多处使用“抖音等”注册商标,且大会宣称邀请“神秘嘉宾”为“抖音总部高管助阵”“抖音总部大咖分享”等。被告还通过其公众号、个人微博、个人QQ号等擅自使用涉案商标、标识,同步进行虚假宣传。
此外,被告还在其运营的公众号相关文章中,未经授权许可复制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抖音美术作品并进行网络传播,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著作权侵权。
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判被告赔210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未经抖音官方明确授权或者许可,抖商培训机构在培训中使用“抖音”等商标,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如果培训方与“抖音”没有相关合作或协议,却声称与“抖音”存在合作或由“抖音”授权等误导性宣传,容易使公众误以为与抖音存在关联,涉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涉及著作权侵权的部分,法院认为,抖音涉案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被告未经授权许可复制使用并进行网络传播,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院判决,杭州抖商科技有限公司、真之棒科技有限公司、杨某某就诉争商标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原告150万元;杭州抖商科技有限公司、真之棒科技有限公司、杨某某就诉争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50万元;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判令真之棒科技有限公司赔偿10万元。
宣判后,主审法官接受采访表示,新修订的《商标法》中明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这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补偿,也是对故意侵权人的惩罚。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判以高额赔付不仅是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发生,也是为解决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成本低、赔偿不足以遏制侵权行为继续发生的现象。(记者王巍)
责任编辑:刘万里
信息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