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下称上海知产法院)审结上诉人上海燊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燊博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茶里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茶里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燊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茶里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茶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2018年,茶里公司发现燊博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官网、微博中使用了含“chali”的标识,在其特许加盟项目的宣传推广中、加盟店经营活动中使用了“chalichali(上下排列)”“chali茶里”等标识。
茶里公司认为,上述使用的标识与其权利商标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侵害了权利人商标专用权。据此,茶里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燊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500万元。
据了解,茶里公司分别在奶茶等第32类商品、茶和茶饮料等第30类商品、茶馆和流动饮食供应等第43类服务上注册了3个“chali”商标。
此外,燊博公司在2018年6月两次披露其加盟店逾700家,8月公开其中逾400家加盟店的地址,在2019年1月披露2018年全年销售奶茶逾1亿杯等信息。
燊博公司称,其使用的标识与茶里公司的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且两者使用范围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据现有证据审理后认定,燊博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茶里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判决燊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茶里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茶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00万元。
一审判决后,燊博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知产法院。
燊博公司认为,饮料杯和包装袋属于服务工具,不涉及侵害涉案商品商标的专用权;一审判决按照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判赔,金额明显过高。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饮料杯和包装袋是随所售卖茶饮料一起提供的,且该类商品外带或外卖居多,故一审法院认定饮料杯、包装袋上的标识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并无不当;加盟店数量多、范围广,燊博公司侵权恶意明显,赔偿数额并不存在过高情形,法院予以维持。据此,上海知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