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五分钟,通话两小时”、“这一刻,更清晰”、“前后2000万,拍照更清晰”……这些OPPO手机广告词可谓家喻户晓。作为一家知名数码通讯企业,OPPO公司每年投入数亿资金用于广告宣传,OPPO产品也备受广大公众青睐。
然而,在市场经营中,有商家“搭便车”“傍名牌”,冒用“OPPO”商标非法牟利。近日,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汕尾中院)就审结了一起涉“OPPO”商标侵权案件。
在该案中,某网店经营者因销售冒用“OPPO”商标手机屏幕产品而被OPPO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汕尾中院一审判决该店铺侵权成立,并赔偿OPPO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该案判决已生效。
状告淘宝店主索赔10万元
OPPO公司作为原告,将被告汕尾籍淘宝网店主陈某某告上法院。原告诉称,“OPPO”系原告注册的商标,该商标在2011年12月21日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在2012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开设经营的淘宝网店大量销售侵犯原告“OPP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万元。
原告对淘宝卖家涉嫌商标侵权行为采取公证购买措施予以证据保全。2017年6月23日,原告向公证处申请对其在被告网店的购物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当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被告网店购买了涉案侵权产品OPPO原装总成屏幕触摸显示屏。经庭审比对,涉案侵权产品中的“OPPO”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OPPO”完全一致。
2017年6月26日,原告还出具了一份“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鉴定报告”,报告中记载“此产品制作工艺粗糙,是假冒本公司的产品。”
淘宝店主被判侵权
汕尾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OPPO”商标的注册人,且注册商标在有效期限内,其依法享有“OPPO”商标的专用权。涉案侵权商品系由被告所经营的网店所销售,该商品为手机屏幕总成,与原告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属同一类商品,涉案侵权商品上所印标识为“OPPO”,与原告注册商标“OPPO”一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一致的标识,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所生产的产品。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销售方式、侵权情节和后果等因素,判决被告陈某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1.5万元。
销售“山寨”产品要担责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是法律所打击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给商标所有权人带来损失,更严重的是仿冒注册商标所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将直接威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仿冒的电子产品极有可能因产品质量不过关而在使用过程中产生安全隐患,社会上手机、充电器爆炸伤人的新闻也常有见之,制假、售假都是应该坚决铲除的违法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虽然刑法中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才入刑,但并不是未达到法定数额就可以相安无事。只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成立,商标所有权人就有权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请求停止侵权、请求赔偿。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中,对此类侵权行为都进行了规定。
承办法官提醒,随着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力度的加大,知识产权维权案件数量剧增,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但凡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都有几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价格低,无法提供正规票据。不法分子也正是贪图获利认为有机可乘,继而踏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不管是销售商还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能一味的贪图便宜,也不要轻信网店上的销售额、好评等信息。一定要选择正规商家并索取正规发票,这不仅仅是因为索取发票可以敦促商家合法纳税,更重要的是发票是证明商品来源的有力凭证。商标法中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若能在够买商品时取得正规发票,证明自己的商品来源,或许能免去不必要的麻烦。(本报记者 姜旭)
(编辑:晏如)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