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宁"胖都来"卖场于5月1日正式开业后,河南许昌知名商超品牌"胖东来"随即发布维权声明,表示已完成证据固定并向对方寄送律师函。这场跨省商标纠纷引发广泛关注,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法律维度:
一、权利基础分析
作为深耕零售行业多年的区域龙头企业,"胖东来"依法享有的核心权益包含:
1.商标专用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注册商标
2. 企业字号权: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名称专用权
3. 著作权:具有独创性的品牌标识设计
4. 在先使用权:基于长期经营积累的商誉权益
上述权益受《商标法》《公司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维度法律保护。
二、商标侵权判定要点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具有全国效力,主要体现在:
- 禁止在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
- 特别保护已注册的驰名商标
具体到本案:
1. 服务类别认定:商超零售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
2. 权利基础核查:"胖东来"已完成第35类商标注册,"胖都来"未取得同类商标
3. 标识比对分析:两商标仅一字之差且在发音、字形上高度近似
4. 驰名商标考量:"胖东来"作为区域龙头已具备跨省知名度
综合判断,"胖都来"在同类服务中使用近似商标,已涉嫌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三、企业字号权争议解析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字号权的保护范围具有地域限制
- 不同行政区划允许登记近似字号
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特别规定:
- 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
- 禁止攀附驰名商标商誉
本案中,虽两地企业注册于不同行政区,但鉴于"胖东来"已形成跨区域影响力,"胖都来"在字号选择上明显存在"搭便车"嫌疑,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结论
从现有信息判断:
1. "胖都来"在商超服务中使用近似标识,已构成商标侵权
2. 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混淆行为的规定
3. 具体责任认定需结合商标显著性、知名度及侵权恶意等要素综合判定
该案件对区域品牌跨省维权具有典型意义,后续进展值得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