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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都来"是否涉嫌侵犯"胖东来"的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5-05-05 作者:
浙江海宁"胖都来"卖场于5月1日正式开业后,河南许昌知名商超品牌"胖东来"随即发布维权声明,表示已完成证据固定并向对方寄送律师函。这场跨省商标纠纷引发广泛关注,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法律维度:



一、权利基础分析

作为深耕零售行业多年的区域龙头企业,"胖东来"依法享有的核心权益包含:

1.商标专用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注册商标

2. 企业字号权: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名称专用权

3. 著作权:具有独创性的品牌标识设计

4. 在先使用权:基于长期经营积累的商誉权益

上述权益受《商标法》《公司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维度法律保护。







二、商标侵权判定要点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具有全国效力,主要体现在:

- 禁止在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

- 特别保护已注册的驰名商标

具体到本案:

1. 服务类别认定:商超零售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

2. 权利基础核查:"胖东来"已完成第35类商标注册,"胖都来"未取得同类商标

3. 标识比对分析:两商标仅一字之差且在发音、字形上高度近似

4. 驰名商标考量:"胖东来"作为区域龙头已具备跨省知名度

综合判断,"胖都来"在同类服务中使用近似商标,已涉嫌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三、企业字号权争议解析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字号权的保护范围具有地域限制

- 不同行政区划允许登记近似字号

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特别规定:

- 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

- 禁止攀附驰名商标商誉

本案中,虽两地企业注册于不同行政区,但鉴于"胖东来"已形成跨区域影响力,"胖都来"在字号选择上明显存在"搭便车"嫌疑,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结论

从现有信息判断:

1. "胖都来"在商超服务中使用近似标识,已构成商标侵权

2. 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混淆行为的规定

3. 具体责任认定需结合商标显著性、知名度及侵权恶意等要素综合判定

该案件对区域品牌跨省维权具有典型意义,后续进展值得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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