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0月10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官网公布关于天津市和平区沃沃超市店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案的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和罚〔2019〕213号显示,当事人天津市和平区沃沃超市店在货架摆放销售2台带有“SUPLOTE苏伯尔”标识的电磁炉,该标识中文部分“苏伯尔”与注册商标“苏泊尔”近似,且当事人没有“苏伯尔”标识的相关使用授权。该行为极易造成他人误解,使他人误认为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为大众所熟知的“苏泊尔”的商品。至检查时当事人没有销售出上述2台涉案电磁炉,没有违法所得。另,当事人在其超市外墙上挂有“超市不干了!超市余货大清仓!”、“抢购地址:原沃尔玛和平店”字样的宣传条幅,由于大众所熟知的沃尔玛超市在此地点经营多年,虽现已撤离,但当事人的行为极易造成消费者误解,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沃尔玛超市关闭前进行的宣传。
处罚决定书指出,天津市和平区沃沃超市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